為了提升本校學生的法律素養,通識教育中心於新鮮人講堂邀請本校宗教與人文研究所朱麗亞助理教授進行專題演講,本次主題範圍著重在民法生活法律基礎與實例解析。演講重點包括:
一、 了解法學基礎與學習資源,建立日常生活的法律直覺與基礎觀念。檢索工具建議善用「法律人百科」、「民法成年指南」等線上平臺,具備條理分明的目錄與章節體系,比官方法規資料庫更容易翻閱與對照。
二、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方面:包括金錢損害、精神慰撫金,以及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等類型。常見生活態樣,如車禍事件、身體或物品毀損,以及數位/網路言論與網路霸凌。
三、 契約成立、定金與違約金方面:契約成立形式不限於白紙黑字,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包含口頭約定或錄音)即告成立;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屬於廣義書面,可作為法庭舉證證明。至於定金之法律效力(民法第248條、249條),付定金的效力為「推定」契約成立,但可舉證推翻。若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之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例如學生繳付租屋定金後反悔不租),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可歸責於收受定金者,則應加倍返還;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則應返還。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兩者為不同概念。例如若因疏忽忘記繳納信用卡帳單而產生違約金或年費,可主動聯繫銀行客服說明並爭取減免。
四、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限制方面:私法自治原則,民法主要規範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公序良俗之限制(民法第72條),契約雖講求自由,但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該行為無效(如早期教科書提及之包養契約或賭博債務)。善良風俗之定義會隨社會觀念演變(如通姦除罪化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的網路定型化條款(如 App 下載勾選)或實體店家標示「貨物出門概不負責」等免責條款,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顯失公平,該條款屬於無效。
五、 買賣契約與物之瑕疵擔保方面,七天解除權及其例外(消保法第19條):網購原則上享有 7 天鑑賞期,但易腐敗商品(如水果/冷凍食品)、期刊報紙、已拆封之影音/電腦軟體,以及無形數位內容(如電子書、線上講義)等不適用7天退貨規定。物品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賣方須擔保商品無價值、效用或品質上之瑕疵。買方可依法主張減少價金(討價還價之法律依據)、解除契約、交付無瑕疵物或損害賠償。
六、 租賃契約與租屋權益方面:租屋前應確認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的二房東,並於契約中載明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與網路費等項目。修繕義務(民法第429條、437條),原則上由出租人(房東)負擔修繕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承租人(房客)發現房屋有修繕必要時有通知義務。若經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仍不處理,房客得自行修繕,並要求房東償還費用或直接自租金中扣除。押金上限,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條例》等特別法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 課堂結束前,老師帶領同學們進行實務演練,配合法務部彙整之手冊與20題實務題目進行檢討演練,協助學生將理論落實於生活情境,讓同學更熟悉自身權益及保障。
